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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社会信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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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日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发布了新增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公示及公告情况说明。此前曾引起舆论热议的高铁“霸座者”,被正式列入“限制乘坐所有火车席别”的黑名单。作为近年来上千万失信惩戒中的一例,这是我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大格局的微观体现,也是信用中国建设稳步向深向实、对人们生活产生具体影响的典型个案。
  【提出观点】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信用信息记录,真正做到让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
  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信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立法有助于完善信用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本规则,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是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诚信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诚信需要德治教化,也需要法治保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针对道德领域突出的诚信危机,明确提出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激励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此,要推进信用立法,把法律的规范性和引领性结合起来,通过设定相应的权利义务,使其转化为具有权威性、引导性、激励性、约束性的刚性规定。
  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迫切需求。社会信任是创造经济繁荣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经济领域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骗税等失信行为,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也不利于国际商事交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新型治理方法的有效运行,迫切需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这一体制能够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中信用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纠纷,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分析】
  一是诚信意识缺失
  首先,诚信思想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人们缺乏对诚信的认识,尤其是对诚信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而在社会交往中,诚信原则往往被忽略了,使得诚信思想与社会实践渐渐分离。其次,由于对诚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人们自我约束力较弱,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自然偏向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于是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再加上改革开放后,物质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只追求物质生活,忽略了精神层面的发展,只把经济水平的提高,利益的最大化视为最终目标,诚信做人的优良品质却被人们渐渐淡忘。
  二是诚信制度滞后
  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兴起,人口流动加快,城市化建设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转型发展阶段,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取代,传统的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被打破,进入到一个更加广阔的、多边的、多元化的社会交往中,而现有制度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公德、约束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少部分人抓住这一漏洞,巧取豪夺,投机倒把,趁机大发横财,人们心中的道德天平渐渐失衡。
  三是法制建设不健全
  仅仅依靠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远远不够,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做补充,用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和规范个人的行为,保障个人的利益。但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能有效地划清当事人的责任,不能有效地维护救助者的利益,如跌倒的老人能不能扶的事件暴露出的问题。
  【对策措施】
  大力培育个体的诚信自觉意识,着力解决道德规范弱化和价值观念错位的问题。诚信意识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形而上的无形力量,在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风气中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对于诚信社会构建而言,个体的诚信意识水平及其遵守的自觉程度,决定着诚信社会的构建成效。无数自觉坚守诚信意识的个体,是形成一个诚信意识良好的社会整体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我们在建构诚信社会的过程中,必须直面个体诚信意识不彰的现实,着力解决当前规范弱化和价值观念错位的问题,实现社会公众诚信水平的普遍提高。同时,还要着力营造讲究诚信的浓厚氛围,使每一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加强自律,自觉护声誉、守信用。
  加强诚信制度建设,着力解决诚信制度失之于松、失之于宽的问题,增大违规、违法的社会成本,强化制度的权威性。治理诚信制度本身存在的滞后和漏洞,其解决的根本之道在于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社会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堵住失信的漏洞,理顺社会诚信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还要通过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从体制机制上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和对守信者的鼓励,建立起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同时,还需要加大诚信制度相关立法和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利用法律手段,强化制度的权威性,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让失信行为主体付出高昂的代价。
  以政府诚信引领社会诚信,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的率先垂范作用,通过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来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对于诚信社会构建来说,重塑政府公信力是确立和维护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构建一个信用良好、运行有序的社会,首先要求具有公权力的部门必须以身作则,即任何制度和规则都要符合诚信的原则来制定和建立,各级责任主体都应按照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来行使其职权和履行其责任。只有真正做到如司马光所强调的,“夫信者,人君之大宝也。国保于民,民保于信。非信无以使民,非民无以守国。……善为国者,不欺其民,善为家者,不欺其亲”,公权力取信于民的基础才能打牢,理政治国的前提才能夯实,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才能真正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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